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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 報)
總之,現時不宜再制定與《國家情報工作法》雷同之「國家保防工作法」,而是應迅速補強《國家情報工作法》,改正其缺失,特別是,該法只 處罰違法之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但對於違法之調查局長、總統等「消費、享受保防、情報」之首長,卻無處罰的規定,實宜予以明文。(作者為東海大學法律系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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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值得注意的是,「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中,未見有如《國家情報工作法》第4條之民主監督機制。依該條規定:「國家情報工作,應受立法院之監督。主管機關首長,應於立法院每一會期率同各情報機關首長向相關 之委員會做業務報告,並應邀列席做專案報告。」又《國家情報工作法》第5條、第6條又分別規定了「應建立督察機制」及「應兼顧國家安全及人民權益之保障,並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這些都未見在「國家保防工作法草案」中有完整的規範,也難怪社會上會有「假保防真東廠,人民好怕」的評論。
要防範當前中國大陸及外國不斷刺探我國軍情,以收買、滲透或駭客攻擊等方式威脅我國國家安全之行為,實可在《國家情報工作法》的民主監督法制框架下,積極強化調查局的工作業務,特別是有關中共對台活動、統戰之調查;各種影響國家經濟利益及通信、資訊、電子、生化等高科技機密維護等調查工作,而實不宜再在各級政府機關、重要社會團體、企業內部設置安全保防處、室,及保防工作人員,特別是這些一般保防工作人員缺乏長時期金融秩序活動及高科技機密維護等之專業與經驗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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